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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呈现八大亮点(2)

发表日期:2011-03-22 点击

  “以前各地出台的问责制,主要是对行政官员进行问责,而同样作为决策者的党委领导干部却很少被问责。”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这对行政官员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党委领导的决策,往往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如果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群众满意。

 

  对于北京市《实施办法》,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办法》共33条,3200余字,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体例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四章。《实施办法》在中央《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重点细化,使之更符合北京实际,体现出北京特色。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北京市出台的《实施办法》,强调问责制要重在“问”,要科学地“问”,规范地“问”。这部《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的对象,提高了“问”的透明度,拓宽了“问”的渠道,增加了“问”的力度,扩大了“问”的范围。只有这样“问”,才能达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广大领导干部时时牢记“为官一任,责任在肩”,促使党政领导干部更好履职、更加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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