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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呈现八大亮点(3)

发表日期:2011-03-22 点击

  “京版问责办法”呈现八大亮点

 

  ——解读《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编者按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关键就在一个“问”字,要科学地“问”,更要规范地“问”。下面,本报就《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中的一些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和道德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就起不到法规应有的效力,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实施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规定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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