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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落地 全国城乡选民首次平等选举代表(2)

发表日期:2011-03-28 点击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最大动作为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此举旨在体现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亦是因应城乡人口比例变化现实之举。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去年所作选举法修正案说明,1953年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城镇人口只占总人口的13.26%,为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如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此后选举法数次修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一再调整,至1995年基本统一为4:1,同时也保留变动空间,规定镇人口特多的县、自治县可缩小比例直至1:1。随着城镇人口比重的上升,2007年中共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修法时一步到位改为1:1,比不少观察人士此前预期的还要快。

 

除此前个别地方外,今年县乡人大换届,是全国城乡选民首次平等选举代表。农村选出的代表无疑将大幅增加,这将直接导致重新划分选区数量与大小。具体选区划分依据则仍将按法律规定和惯例进行,如选区划分要综合考虑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大小一般按照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确定,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单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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