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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选举法落地 全国城乡选民首次平等选举代表(4)

发表日期:2011-03-28 点击

此前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去年选举法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亦可理解为不得擅自“竞选”,与选民见面活动都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如何进行,则由各地结合具体情况把握。

 

关于破坏选举行为,2004年的选举法即已强调要予以制裁,2010年的选举法更进一步明确赋予选举机构调查处理的权力,以便及时有效查处之。除法律列举的贿赂、暴力、欺骗等违法手段外,有关方面今年还对一些具体对象进行了预警,如家族、宗教势力干预操纵,黑恶势力干扰,尤其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借机渗透破坏。

 

另一个近年被广泛关注的选举问题是流动人口如何参选,这在选举法中付之阙如。王兆国的说明是:“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去年选举法修改对此暂未作规定。

 

尽管法律未作规定,目前2亿多流动人口参选问题并非没有依据。上一次换届和本次换届对此俱有相应安排。据本次换届部署,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选,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参选。各地认为条件成熟时,可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本居住地参选的条件。□文/望》新闻周刊记者汤耀国

 

(来源: 望)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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