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一并“追责”同饮者并无不妥
发表日期:2012-02-20 点击 次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社会舆论对司法酒驾一并追责同饮者颇有微词,认为这种“连坐”值得商榷。(《人民日报》2月15日)
在我看来,济南此举并无不妥,有着非常充分的法律和法理依据。这一措施能够激活长期“休眠”的法律条款,让交通执法与社会单位互通信息,及时沟通,形成遏制酒驾合力。
首先,有必要真正厘清济南交警对酒驾同饮者的“追责”内容及性质,以确定这是否属于“连坐”。因为,众多媒体和社会舆论都把济南治理酒驾的这一措施称之为“同饮者连坐”,虽然在文字表述中也多加上了引号,表明这里的“连坐”并非我国封建法上的“连坐”,但更多的普通公众往往望文生义,把“连坐”想象得很严厉,像酒驾司机一样被拘留和罚款,从而质疑这一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济南交警采取的“追责同饮者”措施,只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在司机酒驾被查获后,对同饮者进行询问;二是对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同饮者抄告其所在单位,由单位进行教育。根据交警负责人的解释,询问目的也有两个,一方面要查明同饮者对酒驾司机是否有强迫、指使、纵容的行为,有没有对司机酒驾进行劝阻,另一方面还要查明同饮者是否存在酒驾的违法行为。从行为性质上讲,上述两项具体措施中的“询问”属于行政执法中的“调查”,而“抄告”则属于“调查”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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