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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岂能出卖个人信息(2)

发表日期:2012-05-16 点击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和公职人员理应率先垂范。对公职人员而言,如果说保守国家秘密是岗位要求,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同样是职业操守。从观念上讲,必须加强教育,在公职人员中加固自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理念,像维护国家秘密那样呵护个人信息。从制度上讲,只有在政府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工作人员收集、使用、披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全程监管,才能使“跑冒漏滴”无处藏身。源清则流净,根除而叶落,信息泄露的源头一旦堵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利益链也便不斩自断。

 

  立足长远,无论对政府部门还是其他单位而言,法律仍然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保障。2009年,《刑法修正案()》将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日前,“个人信息保护”专项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也已制定完成,进入报批程序。如何确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与违法侵犯之间的界定标准?如何明确其他个人、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这些都将随着立法进程的深入而不断清晰和完善。

 

  网络使社会越来越演变为“透明社会”,公民却不应因个人信息泄露而成为“透明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政府部门发挥领跑表率作用,企事业单位自觉依法行动,全体公民积极主动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立体保护伞,我们就能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撑起一片蓝天。   (李拯)

 

(来源: 人民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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