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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免职后处分”更适用于有“职”者(2)

发表日期:2012-09-18 点击

  许多人都提出来,机关工作人员酒驾,以及接受服务对象吃请或者财物,是涉嫌违法的。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湖南新规只是地方性纪律,该暂行规定的权限只能是纪律处分。如果涉及违法,那么纪律处分完当事人后,接下来便是司法机关的事情。而如果司法机关接手公职人员违法案件,前述免职与纪律处分,也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很大的调查便利。

 

  当然,该暂行规定仍离不开三个常见疑问:一是如何监督执行?二是能否坚持执行下去?三是领导干部作风能否受到有效约束?对于三个疑问,我认为首先解决好第三个,前两个疑问的解决就容易了。毕竟,解决好监督执行问题,本身也是领导们工作职责与工作作风的一部分,更何况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领导做得好才是真的好。

 

  以我所见,“先免职后处分”更适用于领导干部,因为他们有官职。而普通公务员除了饭碗,基本没什么东西可“免”。

 

  另外,“先免职后处分”这个好举措还可以扩大适用范围,譬如反腐倡廉。在反腐实践中,权力干扰是执法者颇为头痛的事情。前年审计署有个调查说,审计署12年来共查出官员经济问题逾20亿元,但其间常遇权力干扰。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防止人情干扰的若干规定》,用于整治司法腐败。我想,假如“先免职后处分”制度运用得更广泛一些,权力与人情的干扰现象想必会有很大程度的减轻,法制的公正性则会有相应的提高。   (媒体评论员   椿桦)

 

(来源:广州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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