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仙芝:清除对“特权”的几个认识误区(2)
发表日期:2012-10-12 点击 次 作为第一种解释,特权有着其客观存在的理由和意义。持这种理解的人一般认为,特权现象和特权阶层与社会存在是相一致的。只要社会存在,就有阶层;有阶层,就有特权;有特权,就有特权阶级,为此,特权阶级是不可能消失的。只要人类还存在,社会还存在,特权就存在,特权阶级就存在。在人被分为三六九等的阶层社会,特权虽然是小概率,但这毕竟是人类的本性,是与人同生、与人共死的一种追求目标。
作为第二种解释,特别的权利也还具有某种程度的可接受性。比如说,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特权”——职权,对于一些承担特殊职位、有着特殊义务的人给予其他一般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力和权利,如国家元首特有的国家代表权;外交官享有的外交豁免权;单位一把手独有的决策权和签字权;以及军队、警察等执行公务过程中所享有的特别通行权、征用权、要求配合权等。这些权利伴随着特殊的权力而享有,由于这些特权是与特殊岗位职责相联系、相匹配的,所以,也常被现代行政管理价值体系所接受,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再比如说,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给予的特殊照顾,也被现代社会所容忍并称道,如对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对老人小孩给予的特殊保护,对公共汽车通行优先权的划定等。给予弱者更多的权利,这些都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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