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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仙芝:清除对“特权”的几个认识误区(6)

发表日期:2012-10-12 点击

  再次,为弱势群体设置“特权” ,以特殊权利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的和谐发展在于团结和凝聚。面对先天差异和后天条件,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要实现社会的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而要维护社会的和谐,合作共存、互促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对一些先天弱势的群体,对一些后天造成的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破产者、鳏寡孤老,给予一定的特权是必要的,也是社会正义事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需。为此,我们要更加周到地考虑他们的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设置一些力所能及的照顾事项,发挥社会救济和援助功能,办好社会事业,利用社会保险、税收、财政等杠杠和手段来帮助他们获得更好的福利,享受更加人性化的权利。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   胡仙芝)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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