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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仙芝:清除对“特权”的几个认识误区(5)

发表日期:2012-10-12 点击

  正确认识特权现象的几条原则

 

  首先要严格界定特权的正当性与非正当性。特权的内涵是丰富的,它包含正当的职权和基于正义的特殊权利,也包含不正当的法外特权和不合理的特权现象。为此,我们首先要考察该特权的产生依据,严格界定其特定性质,通过其附着的法律依据和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际受惠群体分布等,来界定该特权的性质和目的。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祉来设定“特权”,如果是人民出于更高的需要让渡权利和赋权给公职代表,那么该特权就是正当的职权。尤其是在责权利相统一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对于重大责任者赋予其履职所必须的一些特殊权力和权利,是必要的、神圣的,也是无可厚非的,必须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其次,限制使用正当特权,坚决取消法外特权。即便是正当特权,其正当性也是有限的,如职权,其正当性也就是与职位、职责和履职相联系,一旦离开了职位前提,其正当性也就不再依存。为此,一定要对职权履行和特权滥用进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坚决制止职权滥用现象和特权泛滥,坚决取消法外特权和制度外特权。即便是封建社会,在特殊权力的顶峰,一些好的皇帝都会遵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则,何况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更加容不得法外特权,容不下凌驾于制度之上的人和事,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府和法治建设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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