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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开除“村籍”暴露乡村治理短板(2)

发表日期:2012-10-26 点击

  显而易见,这些“30多年前的村规”已是老黄历,与现代法治原则严重不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精神衡量已经违法,理应被扔进历史垃圾堆。一方面,上世纪70年代中期还在“文革”期间,出现如此苛刻的“村规”(实质上是单方面的“约法三章”,算不上村规),似乎可以理解。另一方面,1982年我国制定了新宪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平等原则,还将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写入其中,之后又相继制定了保护农村村民权益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一切“乡规民约”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应当立即废止。从这个意义上讲,姚堂村支部书记的“抽地”依据完全是子虚乌有的,这就如同在现代民主社会手持皇帝口谕招摇过市一样荒唐。 

 

  现在的问题是,如此荒诞不经的依据和做法竟然还能得到一些基层官员的肯定和支持,让人感到不可思议。我们不禁要追问和反思:是什么造成了违法村规的“长寿”,使其拥有了超常效力?这与日益多发的农村群体事件有无关系?其实,答案不言而喻。因为依笔者看,这起并不复杂的开除“村籍”事件暴露了我国乡村治理的诸多短板,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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