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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专家:最低工资标准偏低 需落实年增13%以上

发表日期:2013-04-26 点击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低薪劳动者及其赡养者至少过上低水平的正常生活。最低工资的保障标准既要不断延续劳动力资源的再生产过程,还应有利于逐步提升劳动力资源素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由于观念上和制度上的一些因素,我国很多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偏低,尽管近几年最低工资标准提升速度较快,但目前颁布执行的标准仍普遍达不到我国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提出的要求,与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135号建议书)提出的反贫困建议也存在差距。

 

  我国城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普遍不能维持5%困难户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

 

  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列举了测算制订最低工资的参考方法,其中指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在使用比重法测算时,可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按照我国对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方法,将所有调查户按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由 低到高排队,按1 0 %10%20%20%20%10%10%的比例依次分成: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等七组。在总体调查户中最低5%的户为困难户(一般在10%最低收入户中单列)。这样看来,文件中所说的贫困户应当是指5%的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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