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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专家:最低工资标准偏低 需落实年增13%以上(5)

发表日期:2013-04-26 点击

  最低工资标准以维持城市20%低收入户或10%低收入户1.5人的消费支出确定相对合理

 

  对城镇居民家庭调查样本进行五等分后,20%低收入户是其中最低一档,这一档的人均支出水平高于按七分法划分的10%的最低收入户,低于10%的低收入户。尽管我国城市内按五等分法划定的20%低收入户和按七分法划定的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实际上仍然很低,但与5%的困难户和10%的最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相比,更适合我国各城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水平定位。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根据全国2011年数据,我国城镇居民家庭5%的困难户和10%的最低收入户生活都很艰难,都是收不抵支,即每年的人均总收入都低于当年的人均总支出,只有从10%的低收入户开始,才呈现出收支大体平衡状态,即年人均总收入略大于总支出(但人均可支配收入仍 略低于总支出)。因此,可以推测按五等分法划分的2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应当是城镇居民家庭收支平衡的临界水平,可以作为测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如果按照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作为测算和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依据,在保障工薪劳动者家庭最低生活水平方面则更为稳妥一些。

 

  “十二五”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三点建议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应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促使我国工薪劳动者家庭逐步摆脱贫困的必要手段,作为缓解并扭转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趋势的必要措施。不应该让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取得了最低限度的工资收入同时,还必须另外寻求其他收入来源甚至社会救济才能勉强维持家庭低水平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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