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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专家:最低工资标准偏低 需落实年增13%以上(2)

发表日期:2013-04-26 点击

  按照国内部分城市《统计年鉴》中能够公布出来的5%城镇困难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调查统计数据测算可以发现,我国很多城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保障5%困难户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准。在测算中,鉴于现统计年鉴中的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仅是家庭人口与就业人口之比,其中未能剔除享有养老金或能够获得其他正常收入来源的家庭人口数,也就不是真正的就业者人均赡养系数,因此只能在测算中将家庭就业者的赡养系数暂时设定为1.5,相应计算出各城市家庭中一个工薪劳动者全年应由本人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并与当地按当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最低年收入水平进行对照比较,以观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取得的年收入是否能够保障困难户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

 

  以天津、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为例,按照当年(天津、成都为2011年数据,沈阳、呼和浩特为2010年数据)最低标准计算的年收入能分别达到13920元、10200元、10800元和10800元,但按照相同年度本市5%困难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和1.5的赡养系数计算,一个工薪劳动者当年应负担家庭消费支出额分别为13051元、11147元、11391元和11131元。相比之下,四个城市中只有天津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收入可使最低工资收入略大于生活消费支出,其他三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负担生活消费支出,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市的当年收支缺口分别为947元、591元和331元。假如要填平这个缺口,使收入和支出实现平衡,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市只有把当年的最低工资分别调整到930元、950元和930元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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