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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行为”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

发表日期:2013-10-18 点击

昨日有网友爆料,骑电动车去云南大理市教育局办事,停车被收费。网友将此称之为“进门费”,引发热议。大理市教育局回应,收费系门卫私人行为,一元钱费用已退回。(《南方都市报》1016日)

 

市民去政府部门办事,在院内停放电动车却被收费。当事单位反应还算迅捷,称收取“停车费”系门卫私人行为,已责令收取的一元钱停车费退回。或许这“收费”只是微不足道的一块钱,但从这一块钱的乱收费上,可看出一些公共部门的工作作风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值得深思的是,收取被网友称为“进门费”的停车费,果真如当事单位所言,是“门卫私人行为”吗?常规的车辆保管费用收据以及收费单据上的“教育局、1014日”字样,怎么看都不像无备而来,乱收费行为背后是否有更深的玄奥?试问:若没得到指示,一个小门卫如何敢明目张胆向来办事的群众收费?当事单位将乱收费的责任推到门卫身上,或许是给由临时工、实习生、司机等组成的“替罪羊”队伍又增添一个新成员罢了。退一步讲,即便乱收费真是“门卫私人行为”,但在群众眼里,公共部门的门卫也不是一个普通人,在某种层面上甚至可以代表公共部门。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公共部门将乱收费行为推给门卫,都是一种不敢直面问题的“鸵鸟政策”,是懒政行为。因此,相对于遭遇“乱收费”的不快,这种遇到错误推诿塞责的行为,更令群众深恶痛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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