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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报复社会”没有任何同情理由(2)

发表日期:2014-07-09 点击

  需要澄清与强调的是,所谓理解与同情的对象,都不应该也绝不是“报复社会”本身。“报复社会”这种违背人性的恶劣行径与心理倾向,本质上就不能得到“同情”——这种以人性为出发点的情感认同,这两者天然对立矛盾。但是,人们对“报复社会”个案中加害人不幸遭遇的同情,完全可以与对其恶行的愤怒与谴责区分开来,二者并不矛盾,事实上,大多数人都能明辨是非,从善如流。

 

  然而,这种含混不清的不当同情,在社会上恐怕有着不容忽视的生命力。伴随着社会转型期层出不穷的各种复杂问题,一些确实存在的社会不公与制度缺陷,动辄成为个人宣泄不满和“报复社会”的旗号,掩盖或深或浅的其他问题,形成一股不小的暗流,模糊了“报复”行为的危险实质,干扰社会对大是大非的判断。

 

  从目前每年全国各地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所谓“报复社会”案件来看,在不同地域和社会文化背景下,几乎任何一名凶手都有其“充分”的理由。从经济困难、情感遇挫、与他人发生纠纷,到确有冤屈、蒙受不公,甚至没有特别理由地憎恨社会、厌恶生活等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归根结底,外因与“报复社会”行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决定人是否会迈出罪恶一步的,还在于个人心态与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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