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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信息公开是堂法治课(2)

发表日期:2016-07-04 点击

  正因如此,我们应该看到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普遍问题。现行条例尽管对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监督和保障”条款,比如“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但缺少明确的罚则。对违反条例依法给予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主要是针对不当的信息公开。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则缺少实质性约束。

 

  信息公开,是对政府公信力、依法行政水平的考验,更是对其服务宗旨的检验。类似“冒名上大学”的调查公开不彻底,对党和政府威信的伤害是多方面的。因此,政府部门不能满足于不违反条例,还应该有效果意识,勇于反躬自问,是否尽了足够的努力,用足了可行的手段,去满足公众和社会的信息需求。只有不忘取信于民、服务群众的“初心”,才会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多一份真心实意。   (崔士鑫)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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