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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社会组织活力(2)

发表日期:2014-04-28 点击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主体地位。主体地位是特指一个组织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层面所拥有的社会认同度。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确立体现在《决定》首次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整体布局之中。《决定》15处提到了社会组织,这在党的历史文献是前所未有的。党的文件确认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是多年来学界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各类社会组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建设中发挥作用的结果。它表明社会组织结构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的组织格局得到历史认定。这件事意义重大。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完善搭建了良好平台,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保证。
  适应多元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一个组织的活力与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体制顺畅,组织的活力就会得到释放。但是,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问题上始终有争论。一种是取消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业务主管单位制约了社会组织发展,主张全部放开。一种是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特别是已经成为业务主管单位一些部门不愿意放权。一种是实行枢纽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我国各人民团体的优势,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目前有三种形式:无业务主管单位体制;有业务主管单位体制;多部门共同参与社会组织管理的体制,即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政法委综治委参与社会管理,组织部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选择什么样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需要根据各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国情、党情来确定,完全照搬西方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会犯历史性错误。一个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采取何种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采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决定了社会组织也要在这一根本政治体制之下生存和发展,社会组织不可能游离于这一根本制度之外。照搬国外那些政府失灵等理论观点来解释中国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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