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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勿以政治问责代替技术分析(3)

发表日期:2014-07-01 点击

  三是自我评估。我国政治问责型的事故调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自查自纠的过程,各有关方面同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通常,根据事故的人员伤亡等情况,成立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的相应级别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及邀请人员抵达事故发生地后,召开会议,听取事故情况和工作情况汇报,对调查工作进行安排。在这种自查自纠式的调查过程中,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交织在一起,调查组成员和被调查对象之间利益无法切割,责任分担成为相互间讨价还价的复杂博弈过程,调查后自然难于拿出令人信服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导致公众陷入“调查结果怀疑症”——虽然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迅速成立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但公众对调查结果常常心存疑虑,调查结果一出,质疑声接踵而至。
  四是速度优先。我国政治问责型的事故调查,强调速度为先,速战速决,而不是深挖细掘、精耕细作。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要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最多可延长2个月完成。惯常的做法是,在事故发生后调查尚未启动或刚启动的第一时间,先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随即火速成立调查组,并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面对重特大事故,面对惨痛的伤亡和损失,全社会当然盼望着责任水落石出、责任人被问责的一刻。不过,想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专业性、技术性的详尽分析工作,显然是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所得出的调查结论和所提出的整改落实措施,只能是大而化之、泛泛而谈,一旦深入到具体的细节问题时讳莫如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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