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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勿以政治问责代替技术分析(5)

发表日期:2014-07-01 点击

  二是按照“确责—履责—问责”的逻辑进行理性问责。科学的问责机制必须建立在预先合理设定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地进行问责。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问责和检讨是必需的,但不是主要目的,更不是唯一目的,在当前我国确责没有完全到位、履责没有完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必须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建立科学问责、理性问责的机制,不是被问责的人级别越高越好,不是被问责的人数量越多越好,不是问责的速度越快越好。比事故发生后迅速制定一长串蔚为“壮观”的问责名单更重要的、也是事故发生后最应该做的,是以事故为戒,痛定思痛,刮骨疗伤,亡羊补牢,举一反三,清除事故隐患,堵塞各种漏洞。只有真正以事实为依据,才能让被问责的对象心服口服,坦诚接受处分,虚心改进工作,而不是被认为是“替罪羊”,替人受过,自认倒霉;只有以改进工作为目的,才能让问责变为改进工作的“发动机”,才能为各级机构和官员提供正向激励,变个别人、少数人的经历为大多数人乃至全社会共同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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