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用人思想| 为政万端 非贤不理(5)
发表日期:2016-04-11 点击 次 对于用人与法制的关系,体会最深的当属最高统治者(糊涂者除外)。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一月,苏州有一名百姓向皇帝献上了自己关于实现国家安定的六条建议“治安六策”。朱元璋看完后向身边的近臣作了一番评论:“此人有忠君爱国之心,但并不懂得治理国家之道。君主之心当以爱民为主,治国之道当以用贤为先。实现国家安定的途径在于得到贤人,不是单纯依靠法制(‘不专恃法’)。现在这个人首先说用法,这是不懂治国实际。”实现国家安定,关键在于得到贤人。“治安策”不管有几条,如果没有抓住这个关键,那就是走偏了方向。“不是单纯依靠法制”,这话也很有讲究,就是说法制还是必要的,只是在强调法制建设时,不要忘了用贤这个根本。
总之,古人对于用人与法制的关系认识还是比较全面的。法制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治国愿望和治国方案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令体现出来,法律法令对官员的行政行为和百姓的个人行为都有相当的规范作用和约束作用。但是,法律是人制定的,也是靠人去执行的;法律是否优良,取决于制定者是否贤良;法律的执行效果也取决于执行官员们是否廉洁奉公。因此,关键还是在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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