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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公共场所今起全面禁烟 不得再设吸烟区(6)

发表日期:2011-05-01 点击

记者观察

 

  控烟十六年面临三道坎

 

  1995年,北京市人大颁布《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该规定提出,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因为缺少有效的执法主体,多年来尚未进行过处罚。

 

  2008年,为举办“无烟奥运”,《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将禁烟公共场所范围扩大至室外体育场、医疗机构的全部室内区域,但在餐馆、酒店等室内公共场所可设“吸烟区”,此举被控烟人士讥为“掩耳盗铃”,无烟区“形同虚设”。

 

  北京走上控烟之路算来已有16载,虽然奥运时期控烟卓有成效,但在后奥运时代,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复吸”情况严重。此番再谈禁烟,有三道坎必须面对——控烟立法空白、无专业执法队伍、卫生部门孤军奋战。

 

  因为没有对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者和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性条款,不少控烟人士担心,卫生部相关细则规定的条款执行起来有困难。虽然规定明确指出,各单位的控烟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可处以10元罚款,但在公民收入与物价水平飙升的当下,16年前的10元处罚标准既起不到惩戒效果,也无任何处罚的法律依据,自然对吸烟人士起不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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