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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何时不再“雾里看花”(7)

发表日期:2012-05-03 点击

  其实,刘芳面对这种“被全勤”的尴尬境地,不应该选择一味地忍让、服从,而应该勇敢地亮明“杀手锏”——法律。

 

  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休息权益,已成为世界性趋势。比如,德国政府对不休假的个人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以此鼓励人们休假;芬兰政府则要求雇主向休假的人提供额外津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是进一步强化了职工休假权。

 

   带薪“休息权”

 

  落实好尚需“时间表”

 

  “过去休假太集中了,过年过节才休息,这种状况不能让员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调整,而带薪休假更灵活,更人性化,能够满足职工的特殊需求。”全国政协委员林用三认为。

 

  我国从2008年开始执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但相关调查显示,只有不足三成“上班族”可享受到带薪休假。

 

  《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带薪休假”是在2008年。时隔四年,这四个字再一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在蔡继明看来,这是一种信号,“2008年政府报告中就写过一次,今年再次强调,说明政府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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