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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死刑保证书”何其荒唐(2)

发表日期:2012-06-11 点击

  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处理方式还有很多。比如,河南濮阳市胡电杰涉嫌杀人案,同样是因为证据不同,胡被判处过四次死缓,又被河南高院四次发回重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但事实上,二审法院更倾向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以便向下级法院“转移风险”。这就是本案中三次被发回重审,上下级法院间来回“拉抽屉”的原因所在。

 

  此外,还有被害人家属的不断上访,明言不判李死刑,自己将有极端行为,司法官员在法律之外,又有“息访”“稳控”的考量,这才有了那份荒唐的“死刑保证书”。法律不再是本案唯一的准绳。这人为造成了案件的复杂化。

 

  与被害人家属签“死刑保证书”,看似是“息访”,其实是饮鸩止渴、抱薪救火。法院游离于法律之外,与当事人进行勾兑,或许可以规避小集体及官员个人的风险,但却牺牲了法治,也是在自贬司法公信。需知道,法官的尊严体现在法庭上,体现在判决中,任何法庭之外的承诺,只会伤害司法公信。

 

  当法院的患得患失高于公民的清白,法律的尊严又何以彰显呢?唯有法律被执行,法官有担当,公民才会信仰法律。  □沈彬(法律工作者)

 

(来源:新京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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