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独者”安享幸福是政府必答题(2)
发表日期:2012-08-30 点击 次 失独,一个新的社会名词。这不是炒作,也不是玩概念,而是一个需要正视的社会问题。“失独者”作为“一胎化”计生政策的衍生问题,社会在享受计划生育带来的“红利”同时,也不能对失独者失掉该有的责任心。一方面,在精神层面,要切实帮助“失独者”走出困境。“失独者”靠自己的能力走出失儿的阴影很困难,这就需要更多的爱给予他们,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关爱,都能给他们带来心灵上的慰藉;另一方面,在物质层面,鉴于这些人无法再生育、孤独寂寞的现实,不妨考虑在他们领养孤儿时,政府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同时,在社保费用缴纳、养老金发放方面给予优惠。当独生子女父母“失独”后,政府和社会应当及时填补“空缺”,通过适当措施确保他们在物质上获得必要的帮助,以维持一定的幸福感。虽然,金钱并不能抚慰失独家庭的伤痛。但在国内养老制度尚不健全的当下,给予失独者一定的物质补偿对于其晚年的幸福生活是有一定帮助的。
据2001年12月份出台的《中国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对于这个“必要的帮助”究竟是什么样的标准且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说明。从失独家庭的现状来看,政府虽然在持续推进对这个群体的关注,却一直停留在对具体的经济政策做一些修改,始终难以彻底解决失独群体面临的多重生活问题。
应该说,“失独”之痛不能也不应完全由“失独”者独自承担,让数以百万计的“失独者”安度晚年也不能完全成为当事人的自助自救行为,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衡量,让“失独者”安享晚年幸福都是政府的一道必答题。 (吴学安)
(来源:中国妇女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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