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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委党务公开内容

发表日期:2013-10-15 点击

    一、基层党组织机构设置的一般程序和具体步骤

 

    单位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单位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单位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一个基层单位要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应由这个单位的筹建领导组、党员行政负责人或原党组织负责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具体负责落实各项组建工作。其一般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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