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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委党务公开内容(2)

发表日期:2013-10-15 点击

    ⑴向上级党委(工委)提交关于组建基层党组织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的依据和理由;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要写清楚准备成立的党支部个数。

 

    ⑵上级党委(工委)对申请新建组织设置的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其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人选是否具备条件。

 

    ⑶上级党委(工委)召开党委(工委)会议就是否同意申请单位的组建请示进行审批并及时下发批文。

 

    ⑷上级党委(工委)批准建立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以后,本单位召开党支部(总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然后召开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并在会后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工委)上报选举结果。上报的请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选举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的依据;党支部(总支部)委员情况、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情况、选举结果等;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名单以及党支部(总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⑸上级党委(工委)按规定进行审批后下发批文。

 

    ⑹本单位党组织接到批文后向全体党员宣布,组建工作结束;新成立的党支部(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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