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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委党务公开内容(4)

发表日期:2013-10-15 点击

    (三)、        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

 

    (四)、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五)、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工委)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下发《入党志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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