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 高层聚焦 > 政策解读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12)

发表日期:2015-10-12 点击

  第二十八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

[后台管理]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