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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15)

发表日期:2015-10-12 点击

  第三十七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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