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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5)

发表日期:2015-10-12 点击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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