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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4)

发表日期:2015-10-22 点击

  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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