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
发表日期:2015-10-22 点击 次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 上一篇: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下一篇: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
相关阅读:
-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4-03-31 16:17:25)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