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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7)

发表日期:2015-10-22 点击

  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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