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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2)

发表日期:2015-10-22 点击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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