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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1)

发表日期:2015-10-22 点击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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