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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灭亡源自对现代性的无知(9)

发表日期:2013-09-23 点击

  宪政与非宪政两种政体如何判断其高下优劣呢?严复提出,“欲观政理程度之高下,视其中分功之繁简。今泰西文明之国,其治柄概分三权:曰刑法、曰议制、曰行政。譬如一法之立,其始则国会议而著之;其行政之权,自国君以至于百执事,皆行政而责其法之必行者也”,而“泰东诸国,不独国主君上之权为无限也,乃至寻常一守宰,于其所治,实皆兼三权而领之。故官之与民,常无所论其曲直”。这是中国与西方两种治理国家方法的根本差异,这种“政理”的高下优劣不同,导致的结果是国家的强弱不同,人民的贫富不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灵魂,严复认为中国法律的特点是“以贵治贱”。在这种制度下,如果是圣主明君,也可能达到天下太平的盛世,但终不能长久。因为这种体制下,“刑罚”最终无法长期非常公正,“而侥幸之人,或可与法相遁”,最终是人民道德的败坏。
  在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上,严复非常警惕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宪政的核心是为国家、政府等公权力划界,限制其活动范围,严复一再强调公权不能侵犯私权。他以思想、言论自由为例说:“为思想,为言论,皆非刑章所当治之域。思想言论,修己者之所严也,而非治人者之所当问也。问则其治沦于专制,而国民之自由无所矣。”显然,他认为思想、言论属私权领域,纵有不当,也是个人道德问题,公权力不应过问,过问就是专制,国民之自由将不复存在。
  面对国家危亡之局,严复在为公权私权划界时不能不考虑、论述爱国救国的时代课题,而此问题的核心就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人人爱国只能来源于人人享有权利,严复格外强调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义务者,与权利相对待而有之词也。故民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只有立宪之民才有主权,而可以监督国家之财政。他认为中国之所以为西方列强、为日本所败,因为那些国家为立宪之国,人人对国有权,因此人人是爱国者。而中国现行体制下,既无民权,多数人“终身勤动,其所恤者,舍一私而外无余物也。夫率苦力以与爱国者战,断断无胜理也。故不侫窃谓居今而为中国谋自强,议院代表之制,虽不即行,而设地方自治之规,使与中央政府所命之官,和同为治,于以合亿兆之私以为公,安朝廷而奠磐石,则固不容一日缓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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